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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字不手术”是霸王条款
新闻日期: 2007年11月23日 10:47:59

  医本仁术,医者父母心,救死扶伤是医护人员的天职。然而,医院在信息不对称,患者难以做出合理判断的情况下,用“不签字,不手术”的方式对待患者,不仅冷漠荒唐,而且是霸王条款。
  
  20日下午4点左右,北京某医院,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送进医院,面对身无分文的孕妇,医院决定免费入院治疗,而其同来的丈夫竟然却拒绝在医院的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焦急的医院几十名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19点20分),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11月21日正义网)
  
  两条鲜活的生命,因为冰冷的规定而枯萎啦,这怎能不让人扼腕叹息,悲痛不已呢?这怎能不令人怒发冲冠,义愤填膺呢?诚然,孕妇的丈夫简直就是五百铜钱两处分——一个二百五,他如果签字的话,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惨剧啦,他无疑应该受到人们的唾骂。然而,医院能把责任一推六二五吗?加入医院能够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不用患者家属签字就施行手术的话,孕妇和孩子还会命赴黄泉吗?
  
  众所周知,2002年8月,国家卫生部出台一份关于《病历书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其中核准了统一的带格式化性质的“手术同意书”。对于手术前签字问题是这样规定的:原则上一定要病人自己签字同意,如果在病人的行为状态不允许的情况下,要委托家属的,一定要有委托书以及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才行。凡是去过医院需要手术治疗的病人或家属,都要履行“病人或者家属签字”这样一个程序,其实,绝大部分患者或家属都是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签下那份“手术同意书”的。
  
  在我看来,让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就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按卫生部门的说法,签字是让患者选择,而选择的条件必须是两个以上,而“手术同意书”显然不是“选择”而是“决定”。患者的签字也仅仅能够证明医院的告知义务已经完成,而并非双方合同的签署。我个人认为,医院让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应该是对病情和治疗方案知情的一种认可,需要如何治疗应该由医生说了算,而不是让患者来决定是否动手术。“手术同意书”是国家法律及相关规范设定的医院义务,即满足患者知情权的义务。显然,“手术同意书”不能免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更不能免除出现过失后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是观之,逼迫患者或家属在手术前签字,无疑就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这样方式不改变的话,类似的悲剧怎能停止上演呢?作者:毕文章 来源:红网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程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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