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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严禁不如严查和严处
新闻日期: 2007年11月19日 14:16:39

  四川新闻网特约评论员:叶雷

  公安部消防局14日发出通知,在全国消防部队实施《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提出禁止干部子女经营消防公司,并首次在反腐倡廉中提到性贿赂。禁令中明确,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北京晨报》11月15日)

  性是否是一种贿赂,是否能够进入刑法,是长期以来法学家争论的焦点。赞成者说,《唐律疏议》、以及以后的元律和大清律都有这方面的规定,证明我国古代已将性贿赂纳入律法调整范围;况且国外和港台地区的立法经验足可借鉴;现实中性贿赂成为法律空白与死角,不利于反腐倡廉。反对者说,性始终是道德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从目前来说,立法打击性贿赂的法理依据也还显得不足;更重要的是现实中难以取证和量刑。在争论之中,关于性贿赂立法出现了两个积极的信号,一是去年媒体广泛报道的“性服务工作者”,把性可以定性为“服务”,为性贿赂立法扫清了最大的障碍;二是今天公安部直接使用了“性贿赂”一词,并用行政规章的形式加以禁止。从目前来看,性贿赂进入法律视野只是时间问题了。

  然而,撇开法律的争论,非法学专业人士大多承认:性贿赂应该是贿赂中的一种,都承认性贿赂的危害巨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登举曾经说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办的省部级干部大案中,几乎每人都有情妇”,足可见其危害。因此笔者认为,与其把主要精力放到立法的争论上,不如在现实中根据法理加以规制。

  规制性贿赂的法理依据是什么呢?一是人们广为知道的“公序良俗原则”,对一个有妇之夫或者有夫之妇来说,无论性是贿赂,还是因感情而产生的自然付出,都是不道德的,都是应该受到谴责的。对于一名公务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来讲,《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各部门制定的《职业道德规范》就是法理依据,“品行端正”和“遵守社会公德”都是基本的要求,与合法的性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性关系,至少都是违背道德规范的。如果是一名中共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是很好的法理依据。可见,查处性贿赂不一定非要上升到刑法的高度,在行政规章的层面进行处分,完全是可以做到的。实际上,这样也有利于治病救人。在历史上,严管干部的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性贿赂就是严厉打击的重要内容。

  因此,公安部的禁令固然有其积极意义,但笔者认为与其一道一道出禁令,不如严查实打。没有严查实打,再多的禁令都是废话;有了严查实打,禁令会事半功倍。“宽以养民,酷以治吏”是中国的传统,千万别小看“裤腰带”这个生活作风,它可能就是万恶之源。因此,对于性贿赂,我们可以暂时撇开刑法,严厉打击、严厉查处。来源: 四川新闻网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程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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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来自 116.207.129.48网友发表评论 评论日期:2007-11-19 19:06:46
赞成,讲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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