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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使用塑料袋”不可行
新闻日期: 2007年11月13日 08:30:09

  记者从深圳市政府法制办近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改草案稿)》(以下简称《环保条例》)并公开征求市民意见。根据该《环保条例》的规定,在深圳市范围内将实行消费者有偿使用塑料购物袋制度,商家如果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将面临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不知深圳市在出台这个《环保条例》时,可曾打听一下塑料购物袋的价格。一般的塑料购物袋,只有几分钱一个,小一点的只有几厘钱。在现时的货币流通中,从未发行过厘币,分币也很少见到了。以角为单位的零钱在商家的摊位上亦不多。就算消费者愿意“有偿”支付塑料购物袋的几分钱,商家也无法找零。用“条例”的形式规定商家必须收取分币,显然是一种刁难。

  向消费者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将面临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这样的制度征求市民意见,恐怕大多数人不会支持。反复使用的环保购物袋或者购物篮,少则几块钱,同时也不方便。比如下班路过菜市场,买一块豆腐,总不能捧在手掌上回家吧。而购买一只环保购物袋,价格远远大于豆腐。谁也不可能每天带着能“反复使用”的环保购物袋上班。

  随意丢弃的塑料购物袋增加环境污染。但并不是收了几分钱,大家就敝帚自珍,“反复使用”。也不是一收钱,这种“塑料购物袋”就变得“环保”了。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宣传、教育,使公众自觉养成不乱扔垃圾的习惯。如果“塑料购物袋”的污染真的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最好的办法是关闭生产商。“有偿使用”流露的是一种“罚款万能”的懒政思想,同时又折射出一种因噎废食的执法理念。除了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刁难式的不便”外,于“环保”的好转毫无促进作用。 ■陈凤庚(职员)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李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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