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大河网-今日安报报道:(记者谢耀军实习生王少华通讯员光辉天保)禹州一办事处(乡级政府)因出具证明惹上了行政官司。昨日,记者从禹州市法院了解到,该院判决禹州市韩城街道办事处出具“情况属实”的证明行为超越法定职权,并撤销该证明。
1996年10月,禹州市陶瓷厂为其几十年长期使用的土地办理了土地登记,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与禹州市韩城街道办事处西街村五组在土地权属问题上产生纠纷。2004年9月12日,西街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意思是禹州市陶瓷厂(西关外)所占土地其中40亩系西街村五组土地。9月23日,韩城街道办事处在该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并加盖办事处印章。之后,陶瓷厂与西街村五组就土地权属不断进行行政确权和行政诉讼。
2007年6月,陶瓷厂以韩城街道办事处为被告,向禹州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韩城街道办事处2004年9月23日出具的“情况属实”的证明。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韩城街道办事处作为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在西街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的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确认,而该办事处作为乡级人民政府,在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并加盖印章,其证明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
法院遂判决撤销禹州市韩城街道办事处于2004年9月23日签署的“情况属实”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