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大河网-河南商报报道:中介以委托人的身份,将市民的房子卖掉,多赚了5.5万元,这5.5万元该归谁所有?
■商报记者邵振纲通讯员冯海明杜继军
市民卖房一波三折
郑州市民贾某有一套面积约80平方米的住房。一次偶然的机会,她认识了从事房产中介职业的闫某,便委托她卖房。
闫某的弟弟因结婚需要住房,闫某便盘算着自己买下这套房子。去年9月,二人通过郑州市亚新房产中介签订买卖合同,交易价16万元。
可闫某刚准备交钱时,听到消息:房主贾某的丈夫上个月在此房屋内上吊自杀。死过人的房子咋能当新房用?闫某很愤怒,她要求撤销合同,并向贾某索赔双倍定金。
中介代理卖房多赚5.5万
贾某和闫某达成协议,约定闫某作为代理人,帮贾某将房屋卖掉。一份购房合同变成了委托卖房合同。
2006年10月19日,二人到金水区公证处办了房屋买卖委托书。公证后,贾某拿到了房款15万元和定金5000元,并开出了收据。但此时房屋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很快,中介闫某将房屋卖掉,价格为24万元。扣除契税、物业费等因素,闫某最终获得房款约22.5万元。
一审判令退还5.5万元
贾某得知闫某高价卖出房屋后,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闫某低价收购房屋,又高价卖出,违背了房地产业的相关规定,因此要求闫某退还非法占有的房款5.5万元。
闫某认为,贾某在收据中写明了“全款”,就表明此后卖房的事与她无关。贾某求着她卖房,自己应有辛苦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虽出具了收条,但事先并不了解房屋所卖的实际价格,在其得知真实价格后,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于是判令闫某退还贾某房款5万余元,中介公司退还定金5000元。一审宣判后,闫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8日,郑州中院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