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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面议”早该退出历史舞台
新闻日期: 2007年11月09日 09:24:03

  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职介服务不成功的应退还中介服务费;招工信息应标明薪酬,“月薪面议”字样将禁止出现,用人单位强查乙肝血清学指标将被罚款1000元。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见11月8日《北京晨报》)
  
  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受到重视、越来越完善了,继劳动合同法于今年6月29日经国家主席胡锦涛签发以后,人们期盼着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那一天早日到来。就在劳动者们欢庆之时,现在又传来了另一利好消息,《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即将与劳动合同法同一天生效,真让人有一种爽歪歪的感觉。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最大亮点主要有三个,一是职介服务不成功的应退还中介服务费;二是招工信息应标明薪酬;三是“月薪面议”字样将禁止出现。而让我感受最深的,莫过于招聘启事中屡屡出现的“月薪面议”字样了。本来,用人单位招工时,应当按照岗位重要性、工作量与技术含量,以岗定酬,使得应聘者一目了然,不再为薪酬待遇而困惑,可眼下各种招聘信息象得了传染病一样,“月薪面议”大行其道,让人摸不着头脑,却又无可奈何。
  
  用人单位抛出“月薪面议”,信息明显不对称,对应聘者要求这要求那,条条框框,一应俱全,而在工资待遇问题上,却吞吞吐吐,含含糊糊,摆出一副救世主的模样,也难怪,岗位供求关系的变化,求职者只能处于下风,许多人为了饭碗,哪敢讨价还价,与用人单位平等面议呀!由于月薪不明确,应聘者常常在花费了大量时间、金钱与心血之后,结果在“面议”时因达不到心理价位不得不选择放弃。
  
  禁止“月薪面议”出现,是对劳动者知情权的尊重,没必要隐瞒,招聘不是卖菜,干什么活拿什么工资,何必玩文字游戏呢?作者:李忠卿 来源:红网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程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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