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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医生毒药当中药开害死人 再审医生已死
新闻日期: 2007年11月08日 08:03:13

  核心提示

  退休医生无证非法行医,非法渠道进药误把毒药亚硝酸钠当做中药火硝开给病人,女教师服用后死亡。无证医生在判决后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向卖假药者讨回公道。但究竟是谁把毒药换成中药卖给了医生?

  庭审现场:

  一场原告死亡的开庭

  2007年10月19日15时,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对一起发回重审的民事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这场庭审显得有点冷清,当事人席上不见原告,也不见被告,只有双方委托的律师出庭。旁听席上仅有一名面目憔悴的老人。法庭查明原告身份时,原告的代理律师语出惊人:原告已死亡!

  按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不再审理。如果继承人愿意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案件就继续审理。

  原告的代理律师说,原告叫赵书香,生前是名女医生,今年3月死亡。赵书香的大儿子已明确表示放弃诉讼,他是受赵书香之夫张树森(音)的委托来打这场官司的。

  但赵书香的二儿子是否放弃诉讼一直未有结果,法庭只能宣布暂时休庭。这时,旁听席上唯一的听众——一位老人站了起来,他情绪激动地大声说道:“我闺女都被你们害死了,你们不是想办法积极解决问题,还在这推来推去,你们还有良心吗?”

  这位老人是谁?是谁害死了他的女儿?

  悲情事件:

  年轻女儿中毒死亡

  老人说,她的女儿叫张珂,死时才26岁。这是发生在2004年的一场悲剧。

  张珂生前是洛阳工业高等专科学校的教师,是个人见人爱的女孩。2004年7月8日下午,张珂突然晕倒在学校楼道内。同事急忙打120,将她送到河南科技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但医生未能抢救回她的生命,经化验,张珂死于亚硝酸钠中毒。

  女教师突然死亡,他杀还是自杀?公安机关随即展开了调查。据张珂的家人反映,张珂曾服用医生赵书香开的中药。紧急化验,发现赵书香开的中药里有剧毒亚硝酸钠!

  赵书香是洛阳市中心医院的一名退休医生,退休后在洛阳市黄河路开办经营一家个体中医诊所,但并没有办理行医证。2004年7月6日,张珂感到身体不适,经检查是便秘,就到赵书香那里治疗。赵书香说这病问题不大,就给张珂开了8味中药,其中一种药是火硝,每服药含火硝15克。张珂从赵书香那里拿了5服中药回了家。

  出了人命案,赵书香非常害怕。她辩解说,自己作为一名医生,以救死扶伤为己任,与张珂无冤无仇,怎会下此毒手,一定是她买的药出了问题。原来,赵书香无严格的配药人员和正常的进药渠道,其开给张珂的中药是从洛阳市西工神农药材供应站(以下简称神农供应站)购来的。

  经查,由于火硝不是常用药,神农供应站的王迎新就去化工市场买,谁知却买回了亚硝酸钠。王迎新辩称,卖亚硝酸钠的人说,亚硝酸钠就是火硝。王迎新买回药后,其侄子王启武将亚硝酸钠的标志撕掉,改写成“火硝”。

  王迎新和王启武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承认了以上事实。

  无证医生:

  当了被告当原告

  赵书香没有行医资格,又出现了致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后被以非法行医罪逮捕、起诉。但赵书香认为,自己构不成非法行医罪,因为自己虽没有行医资格,但是作为退休的老医生,已从医多年,具备行医的条件。况且,张珂的死亡是供应站的假药造成的,与自己无资格行医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按犯罪论处。

  法院认为,赵书香无行医资格,且无专门的配药人员,不通过正常渠道进药,对药品把关不严,造成了严重后果,赵的行为与张珂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2005年4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赵书香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

  痛失爱女,张珂的父母在控告赵书香非法行医的同时,也向其提起民事赔偿。2005年1月13日,经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决,赵书香赔偿张珂父母各种损失216762.92元,承担诉讼费16291元,两项共计233053.9元。

  “都是假药惹的祸!”赵书香越想越生气,假药不但害死了张珂,还害得自己花甲之年去蹲牢、赔巨款。

  2005年6月15日,赵书香将卖给她“火硝”的王迎新告到了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要求王迎新赔偿自己的损失233053.9元。

  王迎新辩称,自己并不是药材的销售者,神农供应站的经营者是李丽丽,实际承包人是王启武。自己与赵书香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赵起诉自己无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认为王启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法将王启武追加为被告。

  坐在被告席上,王启武也有话要说,他认为虽然自己与赵书香有买卖关系,但赵书香作为医生不懂用药之道将人治死,系其个人责任,与己无关。且火硝也是从别人的店里买来的。

  一审判决:

  医生、药商均有责任

  2005年11月23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王迎新实际上是药材供应站的业主。而在本案中,王启武又称自己是药材供应站的业主,显系虚假,不予采信。王迎新明知赵书香要购买的是火硝,却将从化工市场买来的亚硝酸钠当做火硝卖给赵书香,王迎新配药不慎,主观上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王启武将亚硝酸钠的标志撕掉,改写成“火硝”,应承担连带责任。

  赵书香作为一名有多年行医经验的医师,违法行医,未通过正常渠道进药,对王迎新卖给自己的药不加检验即用于配药,导致病人死亡,存在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遂判决,王迎新赔偿赵书香损失的70%(16万余元),王启武负连带责任。

  王迎新不服判决,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仅作为雇员去买了一次药,就要承担16万多元的赔偿责任,太亏。赵书香是治死人的医生,才承担30%的责任,不合理。

  王启武看到自己要连带赔偿16万多元,二审期间也不再露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程序不当,于2006年7月24日,裁定本案发回重审。

  再审焦点:

  谁是药材供应商

  让我们重新回到2007年10月19日的庭审现场。

  张珂的父亲说,法院判决赵书香赔偿他们21万多元,实际仅执行了三四万元,他到处奔波反映,案件却没有进展。

  经法庭询问,赵书香的二儿子也表示要放弃诉讼,只有其丈夫张树森要坚持诉讼。张树森表示,自家无力赔偿受害人,要向卖假药的讨回公道,好赔偿张珂父母的损失。

  法庭决定继续开庭审理。

  庭审中,王迎新、王启武姑侄二人谁是药材供应商,成了本案焦点。

  原告代理人认为,在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中,王迎新承认自己是神农供应站的承包人,其侄子王启武是为其打工的。因此,王迎新作为神农供应站的业主,应对出售假药承担责任。

  王迎新的代理人辩解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王迎新是神农供应站的业主,原告的依据只有王迎新在公安机关调查时的笔录,但这一笔录产生的背景是,王迎新作为姑姑,是怕其侄子王启武被抓走了,才把事情揽到自己头上,说自己是药材供应站的业主,其实她只是给王启武打工的,王启武才是真正的承包人。

  为证明这一说法,王迎新的代理人提交了王启武与李丽丽签订的委托经营责任书;神农供应站出具的王迎新为药站职工、每月工资400元的证明以及王启武证明其是业主的证言。

  鉴于被告王启武没有到庭,法庭决定不再调解,休庭合议,待后宣判。  □安报记者叶泽永/文图 来源:大河网-今日安报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黄玉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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