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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忏悔有助于减污?
新闻日期: 2007年11月02日 14:45:49

(题图/王乃玲)

  为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城市,深圳规定:“有环境违法行为,银行将停止贷款,”“违法排污,必须在媒体上公开忏悔。”据悉,今年推出的一些新规定对遏制企业违法排污起到了明显的效果。(《新快报》2007年10月31日报道)
  
  对致污企业,用经济手段制裁,效果明显,我相信。若说致污企业在媒体上公开忏悔后,从此痛改前非,自觉地遵守环保法规,不再违法排污,我怀疑。
  
  一些企业的排污行为,并非无意中不小心的偶然性排污。事实上,这些“忏悔企业”在排污之前,既知道排污对自然环境的危害,也知道法律明令禁止。明明知道排污违法,之所以还排了污,原因只有一个:排污所承担的成本,远远低于想方设法降低污染需要的成本。如果达到排污标准的费用低于随意排污的费用,试问有哪个企业肯于冒着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的危险而如此“蛮干”?对于一个目的明确的行为事件,忏悔对于事件的制造者来说,不能说没有意义,而是意义不大。何况,深圳市已经“公开忏悔”过的致污企业,他们的忏悔,从本质上是违背这些企业意志的——执行职能部门的强制性指令。如若不是被逼无奈,不得不到媒体忏悔(是广播、电视还是报纸,报道中没有提及),试问哪家违法排污的企业负责人,乐于拿着一张写好的忏悔文稿去宣读?
  
  违背个人意志的事情,效果如何,不言自明。对于企业而言,也不例外。深圳市的排污现象有所减少,如果是事实,则致污企业的公开忏悔也不该是真正的原因,而是政府部门采取变相制裁措施的功劳。不拿银行贷款卡污染大户的“脖子”,单凭逼着企业老总去忏悔,恐怕是治理不好环境的。否则,则我国的环保困局,早已找到了“根治”的捷径——所有产生污染源的企业,逐个到电视上忏悔一遍,企业的排污难题,不就迎刃而解了吗?所以,一项法规的作用,切莫平摊给两项法规。这样做,除了给其中一项无实质性作用法规的制定者以“面子”,别无他用。相反,还会降低道德的社会调节效力。
  
  致污企业的公开忏悔,对减少排污的作用不明显,源于我国没有忏悔的传统。中国的传统文化,自省的成分居多,忏悔的成分很少。忏悔,是一种宗教惯例。西方人的忏悔,是对上帝的忏悔,是发自对上帝的敬畏和虔诚的忏悔。正因为这个缘故,忏悔在那里才能得以产生明显的效果。我们这里则不同。忏悔成了一种纯粹的仪式,模仿性的仪式。这种仪式,对那里道德自觉者有作用,对于道德的不自觉者,便是人们常说的作秀。不信的话,可以对深圳已经在媒体上“公开忏悔”过的企业老板,来个测谎试验,看看他们的内心,对忏悔的表白是否真的认同,自己的企业是否自从自己忏悔过之后,再也没有违反过环保法规。
  
  卢梭的《忏悔录》,还有蒙田的随笔,我喜欢,因为它们给我带来的是心灵的震撼和洗礼。深圳某些排污企业主的“公开忏悔”,更多是一种例行公事的检讨和宣誓,这样的忏悔是一种伪忏悔。它有没有受众,已经很成问号;再说能起到明显的减污功效,更是一种自欺欺人。这样的欺人报道,还是绝迹为好。作者:刘海明 来源:红网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程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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