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地方 | 河南论坛 | 法治 | 环境 | 科技 | 汽车 | 地产 | 旅游 | 教育 | 体育 | 娱乐 | 软件 | 女性 | 健康 | 网址 | 邮局
新闻报料:65936929
信息合作65935908
位置:视窗首页 > 新闻 > 社会 > 正文
禹州市一医院助产时拉伤胎儿法院判赔4万元
新闻日期: 2007年10月24日 09:38:51

  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大河网—大河报报道:胎儿体大应进行剖宫产,医院却采取胎吸助产,最终造成新生儿右臂丛神经损伤。昨日,记者从禹州市法院获悉,这起全国少见的未行剖宫产而引发的索赔案件最终有了结果,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新生儿42038.74元。

  家住禹州市的赵女士30岁时怀孕。2005年5月30日,赵女士入住禹州市某医院妇产科待产。赵女士在生产过程中,医生发现胎儿体大,赵女士体内羊水较少,顺产困难,凭多年经验,医生采取胎吸助产方式,将胎儿从母体中硬拉出来。

  宝宝出生后出现发烧等症状,即转入该院儿科。该院儿科诊断结果为宝宝所患为右上肢臂丛神经损伤、HIE、吸入性肺炎,后宝宝转至省人民医院、河南中医学院三附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等医疗机构治疗,确诊为右上肢臂丛神经重度损伤,花费医疗费32589.18元。

  2006年12月,经许昌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医疗措施与患儿右臂丛神经损伤有一定因果关系,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拿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赵女士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交通费、陪护费、营养费、律师代理费等共计114865.16元。

  禹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在为原告之母赵女士实行分娩时,由于未估计到胎儿体大,对羊水的危害未予重视,在应当实行剖宫产的情况下,却未将此情告知家属,而采取胎吸助产方式,将胎儿从母体中拉出,造成原告出生时右臂丛神经损伤,该过失行为已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因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线索提供齐光辉时天保 记者韩景玮实习生王玮皓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程明辉
相关新闻:
禹州市一医院助产时拉伤胎儿法院判赔4万元    [10月24日]
禹州查处4个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窝点    [06月08日]
打工妹为救患癌母亲 四万元“卖”腹中胎儿    [01月22日]
妇产科专家提醒 孕妇化浓妆可能会影响胎儿    [12月21日]
胎儿冲破子宫“自己出生” 出租车上露出头    [11月21日]
胎儿当作肿瘤开刀又缝上 事发新密    [11月15日]

【相关评论】
>> 综合信息
用户名: 密码: 匿名发表:
(*第一次登陆将自动注册,请牢记用户名及密码!)
我的车牌我做主 许昌市机动车自编号牌启动
郑州火车站硬座实行席位复用 每天约1800张
史济春会见素帕猜:河南对外开放的前景广阔
河南“网上信访”系统已开通 群众投诉方便
河南各地干群 坚决拥护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
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
禹州市一医院助产时拉伤胎儿法院判赔4万元
漯河癌症晚期患者立遗嘱 捐献身上所有器官
河北老板欲买“小浪底” 洛阳企业保住商标
安阳事业单位招考11月将面试 公开招聘65人
商丘一市民举报城管 自编自制车牌街头执法
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许昌市公路局被罚款3万元
“看病贵”问题就要解决了?
总书记“对不起”令记者感动
武汉对精神病立法的破冰意义
天际线应成城市建设新审美观
有人要把“嫦娥”抢回家
街头劝笑,非“神经”而何?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速测试 | 版权声明 | 技术支持

版权所有:人民日报社 〖人民网·河南视窗〗 京ICP00006号 主办:人民日报社网络中心 人民日报驻河南记者站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您认为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
   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本站常年法律顾问: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 魏德强 甘泽远 律师
 律师 联系电话: 13703718105、13073728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