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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心丢饭碗宁舍三倍工资 加班不敢要加班费
新闻日期: 2007年10月12日 08:44:39

    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大河网-河南商报报道:(记者魏源)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假日工作的,单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单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昨日记者调查发现,十一长假期间,不少劳动者放弃休息继续工作,却根本得不到三倍或者两倍报酬。对于权利得不到保护的现象,绝大多数劳动者保持沉默,不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他们认为,饭碗比三倍工资更重要,所以甘愿受委屈。

  劳动者:怕丢饭碗不甘索取加班费

  昨日,记者接到一张姓先生的电话。张先生说,他在十一长假期间与单位其他员工一起加班4天,很想让老板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多发些工资,但是却不敢提,因怕影响关系,弄不好饭碗也保不住。

  记者走访发现,类似张先生反映的问题,不少市民都遇见过。一位小伙子李某说:“十一长假本想好好休息、陪陪家人,但是老板却让加班。没办法只好放弃了7天长假,只休息了两天。”“想休息,休息不成;还拿不到应该得到的报酬,想举报又怕得罪了老板,憋气呀!”一位采访对象说。采访中,不少人尽管很想给记者诉说苦恼,但是却不愿说出所在单位,更害怕拍照、录音,原因很简单,“怕丢饭碗”。

  劳动部门:一年也没几个投诉的

  既然不少单位存在劳动违法,受害的劳动者完全可以投诉到相关部门。但是,郑州市管城区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说:“今年十一长假后,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接到一例这样的投诉。”郑州市金水区劳动部门也说,投诉其他违法较多,但是针对劳资的举报还没有。

  管城区劳动监察大队一位姓周的负责人介绍,长假期间的加班劳资投诉每年的总数也不过几例而已,这几例也是在员工离开原单位后才举报的,这给调查取证带来了不少难度。

  法律专家:对违法者不能纵容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法官、法学博士史柏岭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说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目前有不少这样的违法企业得不到处理,根本原因是目前就业形势严峻所致。作为受害人的劳动者不主动举报,等于纵容了企业的违法行为,长时间下去会愈演愈烈,对整个社会来说,这是个不和谐因素。

  针对存在的现实问题,史柏岭建议那些怕丢饭碗的劳动者,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暗示或者委婉地向老板提出,也可以采取写字条、发短信的方法。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王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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