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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无须“告官见官”
新闻日期: 2007年09月29日 09:27:53

  9月26日《工人日报》的一篇题为《终结告官不见官要靠制度规范》的评论文章,肯定了江苏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同时批评了很多地方行政诉讼中“一把手”不出庭的现象。作者认为,行政机关“一把手”不肯出庭现象的背后,是一些地方官员法治意识淡薄,特权思想严重。
  
  作者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媒体上也常见诸如“破解告官不见官难题”、“对告官不见官说不”、“某某地区告别告官不见官”之类的评论和报道。可见,社会公众和舆论界对于“告官不见官”现象颇有微词;一些地区在这方面也有顺应民意之举,除了江苏,浙江、广西、湖北等地也在探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
  
  而我以为,“告官”见不见“官”,与官员的法治意识、特权思想以及行政诉讼的效果也不一定存在必然联系,更无必要以制度规范。
  
  首先,“告官不见官”中的两个“官”并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指的政府机关,后者指的是官员。所谓“民告官”是公民或组织起诉政府机关,而不是起诉“一把手”;行政诉讼过程的关键问题,一是法庭能否依法裁决,二是作为政府机关的被告人是否依法应诉,以及代表机关应诉的人能否代表机关的真实意志。“一把手”固然是机关的法人代表,但并非机关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必须由法人代表参与履行。行政诉讼中,“一把手”要不要亲自出庭,应视案件的情况而定。如果情况比较清楚,机关内部对问题的定性没有争议,完全可以授权相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代表机关应诉;如果情况比较复杂,需要“一把手”当庭决断时,“一把手”才有出庭的必要。因此,一把手是否出庭应视情况而定。
  
  其次,原告方所主张的,是要求政府机关依法行政,而这种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完全取决于法庭适用法律依法裁决的结果。如果法庭认为原告的主张合法,自然会裁决原告胜诉,而“民告官”中的“民”一方也就实现了保护自己权益的目的;如果法庭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自然会作出相反的裁决,“民告官”中的“官”,也就是政府机关一方的权益得到维护。既然是完全取决于法庭依法裁决,那么与政府机关“一把手”出庭与否又有什么关系呢?再说,行政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而被告既然是行政法人,那么法律和法庭也只能针对法人说话,最终裁决的结果,在民事层面上也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法人代表是否出庭既无关诉讼程序,也无关诉讼结果。因此,“告官”见不见“官”,意义不是很大。
  
  至于“官员出庭应诉是依法行政的一种表现”一说,更叫人难以理解:政府依法行政与“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本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官员出庭应诉”是在履行其作为被告人的法律义务;而“依法行政”指的是行政执法者行使其法定职能。所以,官员或“一把手”无论该不该出庭都不涉及“依法行政”。
  
  “告官见官”、“一把手”亲自出庭,某种程度上也许能够体现行政长官对于百姓诉求的重视,但是出庭应诉毕竟不同于接待上访,到了法庭上,解决问题还得要依靠法律。因此,我们大可不必过于在意“告官不见官”的问题。作者:马涤明 来源:红网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程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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