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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代打官司收费引发纠纷 该不该收费对此看法不一
新闻日期: 2007年09月06日 09:31:08

  核心提示

  陈某并不是律师,但他替林某打官司,拿了林某2000元钱,并写下借条称,如果官司赢了,钱不返还;官司输了,就双倍返还。结果,官司输了,双方因2000元钱该不该返还的问题引发诉讼。昨日,此案二审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事件:代打官司写借条

  2000年,家在信阳市罗山县的林某因一起合同纠纷官司一审败诉,准备上诉。

  “他借我的钱,还说由他给我代理上诉案肯定能赢,我就相信他了。”庭审中,林某说。然而,2000年12月4日,林某的官司被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官司没打赢,代理费该不该退?

  “他不听话,官司输了不是我的责任。”陈某在法庭上称,是林某在打官司中没听他的话才导致败诉的。

  由于陈某不愿退钱,林某于2006年11月份将目前家在郑州市的陈某诉至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理由是陈某不具备律师资格,不该收其代理费,让陈某返还借款。

  借条原文

  陈某所写借条的内容如下:

  “今借到林某现金贰仟元整(2000元),此款用于代理林某上诉××讼案代理费用,如胜诉,此款不再归还,如败诉,双倍归还(时间:诉案判决书下达两月内)。”

  一案三问
  不是律师能收费吗

  管城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按照我国《律师法》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而在林某的上诉案中,陈某作为林某的代理人,不具有律师资格,依法不得向林某收取费用,双方在借条中的约定属无效约定,故法院认为陈某向林某收取的2000元钱应当返还。

  诉讼中,陈某提出林某已过诉讼时效,但该院认为,林某、陈某双方之间因诉讼代理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而非借款关系,故未采纳陈某的意见。

  陈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

  该不该使用律师法

  “我从来没说我是律师,我没有以律师名义执业,更没有牟取经济利益。”陈某在法庭上说。

  陈某认为,他是以公民的身份为林某代理案件的,符合法律规定,而法律没有规定公民代理案件不能收取代理费。他认为一审法院是将“牟取经济利益”与合理的“代理费用”混为一谈。

  陈某称,他为了林某的案件在郑州、信阳、罗山三地来回奔波,花费的差旅费等有1720元,“就算是这里面存在经济利益,也是2000元减去1720元,只有280元的经济利益,该返还也只能返还这部分钱”。

  陈某表示,他和林某的案件不适用《律师法》,应该依《合同法》及《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来处理这起案件。

  林某不同意陈某的说法,坚持认为他们约定代理费的内容无效。

  公民代打官司该咋收费

  由于双方调解意见相差太大,郑州中级法院当庭对双方未多作调解,将择期宣判此案。

  庭后,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对公民代理收费问题的看法,这个问题目前存在不少争议。

  一姓张的律师认为,既然有《律师法》的规定,公民代理当然不能收取代理费。但不是律师却以代理案件为生的职业打假人兰先生认为,公民代理案件也付出了劳动,不能收“代理费”的话,可以收取“劳务费”。也有人认为,既然法律允许公民代理案件,那么公民代打官司到底该不该收费、以何种名义收费,根本无从监管。  □记者张可(线索提供高爱萍吴雪贤)
 
来源:大河网--今日安报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李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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