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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岂能“贬值”
新闻日期: 2007年08月20日

  四川乐山市委原副书记袁俊维受贿逾400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没收财产120万元;所得赃款人民币393.6万元、美元2.5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8月17日《华西都市报》)
  
  相对于近年来有些贪官贪污受贿金额高达千万元竟然也能免予一死,袁俊维被判15年徒刑应在预料之中。但人们还是不免要问一问法律有关贪污受贿罪惩处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何为“情节特别严重”?
  
  从判例看,1996年,山东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因受贿总价值人民币61.6余万元,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胡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省高院审理认为,胡建学担任泰安市委书记期间,大肆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但鉴于胡二审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提供了重要线索,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改判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显然在十年前,61.6余万元的受贿额已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可近几年却有所不同,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以受贿罪被判处死缓,韩受贿总计702万人民币;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受贿1304万,一审判处死缓;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受贿1800多万、河北省副省长丛福奎受贿930多万,也均被判处死缓;武汉铁路分局原副局长刘志祥以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缓,刘的4000多万元的非法所得中贪污受贿额达3000万元。
  
  目前,处理经济犯罪案件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确为大势所趋,但法律实践上难免存在自由裁量权过大而造成不公,以致人们认为随着物价的上涨,赃款对决定犯罪分子的处罚也已贬值。从实际操作看,贪污受贿10万元就可判10年,过去一旦贪污受贿数十万元或上百万元,就被列入情节严重的范围而可能被判极刑,可如今贪污受贿数百万、上千万甚至数千万元却只判死缓,最终服刑20年,难免会被认为反腐“雷声大雨点小”,挫伤公众反腐信心。
  
  因此,针对《刑法》中多数罪刑量刑都有一定幅度,且有的差距还甚大现象,国家有必要规定统一的量刑标准,保证量刑的尺度相同,标准一致,做到“同罪同罚”,只有如此才会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有助于增强法律的权威和威慑力。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正抓紧制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规范缓刑、免刑的适用,重点解决少数案件量刑失衡的问题。这应是一个好消息。
  
  同时,如何解决经济犯罪应慎杀少杀和《刑法》贪污受贿可判死刑问题,国家应坚持经济犯罪可判死刑的同时,延长该罪刑的刑期,比如可将有期徒刑提高到30年甚至更长,设立不得假释和减刑的无期徒刑等,并增加根据贪污受贿金额划分定罪的层次,这既可实现慎杀少杀的目的,又可强化对情节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威慑力。作者:吴兰友 稿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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