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奥运会门票将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销售奥运会门票时所需发票的开具将分别按“特定客户”和“公众客户”两种情况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运会门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的消息悄然发布后,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议论。不少网友称这是预防腐败的明智之举。甚至有人说这是举办者充分珍爱奥运会中国形象的羽毛,以最细致的制度保障“绿色奥运”的绿色,防止当下无孔不入的公款消费蔓延到奥运会上,防止官员公款看奥运使奥运会成为权力消费的盛宴,防止许多官员“没有东西不用公款埋单”的恶习在世界瞩目的奥运观众席上丢人现眼,对可能发生的“公款看奥运”进行预先的制度约束。说白了,奥运门票不得报销,防的就是公款消费。
对此,我不敢苟同。我不认为“奥运会门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规定与防腐有多大关系,至少说它不是专门为防腐而定的,最终也是防治不了腐败的。
其一,奥运会门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是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一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何时管过各地、各部门以及政府官员的腐败问题?又如何能管得到、管得了、管得好?禁止把奥运会门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只是一种税务管理或发票管理的手段而已,说到底是部门行为,与防腐有什么关系呢?
其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规定,销售奥运会门票时所需发票的开具将分别按“特定客户”和“公众客户”两种情况处理,这又该如何理解呢?门票不能报销,按“特定客户”、“公众客户”两种情况所开据的发票,是不是就可以报销了呢?果真如此的话,还不是难防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广大政府官员在奥运会上的公款消费吗?这也更加说明,规定奥运会门票将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本就不是预防腐败。
其三,即便所有涉及奥运字样的票都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难以遏制各地、各部门、广大政府官员在奥运会上的公款消费和腐败。道理很简单,消费归消费,报销归报销,不符合税务管理规定的消费票据,变通过为其它名义、其它票据就是了,这点事还难得到有关官员?比如到歌厅、洗浴中心等处消费,明显是不该公款报销的,有关票据在税务检查中也是过不了关的,可还不是都变通“处理”了吗?甚至行贿、包养情妇等方面的开销,也都变着法子公款报销了。指望从票据管理上预防和制约官员的腐败,实在是纸上谈兵,痴人说梦。
其实,对于“奥运消费”,我们应该一分为二来看待和处理。首先,作为首次在国内举办的奥运会,从普通群众到政府官员,纷纷予以关注是正常的,设法弄张门票现场观看一下也是难免的,即便有一些消费最终以公款报销,也不必大惊小怪,关键看涉不涉及腐败。如果是集体研究通过或得到上级批准的,比如照顾内部优秀职工代表和有突出贡献人员,属奖励性质或公益性质,又有什么不可以呢?平时遇到特殊情况,相关开销能从公款中出,到了奥运会上,怎么反而不可以了呢?其次,即便出于担心引发腐败,有意识预防一下,也是可以而必要的,但应由管得着全国各地、各部门的部门统一出台相关规定,并对什么情况下奥运消费可以公款报销,什么情况下不允许等等,都应作出具体、可行的规定。如果只限于一事一议、一招一式,恐怕真难遏制奥运腐败。特约评论员:孙仲 来源:四川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