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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回 评论又走在了真相前面
新闻日期: 2007-7-19 8:50:12

  7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奥运会门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尽管没获得对“为何不得报销”的解释,时评家曹林先生仍迅速写就一篇评论,发在《辽沈晚报》、《现代金报》等数家报纸上。作者貌似很有深度地指出,这是举办者充分珍爱奥运会的“羽毛”,对“公款看奥运”进行预先的制度约束。他还由衷地发出感叹,这回,“制度终于走在了腐败前面”。
  
  看了曹先生煞有介事的评论,笔者不禁哑然失笑。套用曹先生自己的话来说,这回,评论又走在了真相前面。因为所谓对“公款看奥运”进行预先制度约束,纯属曹先生在未充分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个人所进行的随意猜测和臆想而已。这样的评论发表出来,想不贻笑大方也难。
  
  税务总局是说了,奥运会门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然而,对财务制度稍熟悉者都能知道,这句话的更准确含意是,不允许直接将门票作为报销凭证,必须有更正式的报销凭证。事实上税务总局在通知中,已经明确地指出,北京奥组委在销售特定客户门票时,开具由北京市地税局印制的发票;由指定代售点销售的门票,购票者需要发票的,可持门票到销售地的地税局开;在比赛现场售票点销售的门票,由售票点为购票者开具发票。笔者想请问一下曹先生,发票是否可作为报销凭证呢?
  
  毋庸置疑,“奥运会成为权力消费的盛宴”,不会是有关方面想看到的景象。并且,各地也可能的确会采取一些措施,防止官员专门动用公款去看奥运。但无论如何,能进行反腐“制度约束”的,也不会是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税务总局不是中纪委,它只能严格财税制度而已,无权也没能力去防范公款消费。再说,就算真的不让报销奥运会门票,公款看奥运的官员就没辙了吗?多报点食宿、交通费行不行?另外,曹先生也不想想常识,倘若奥运会门票一概不许报销,那企业购买门票作员工福利,还有搞体育的单位来观摩、学习,购票的费用回头如何去入账?
  
  当然,曹林先生在文章中,表现出的对反腐的迫切心情,笔者是能够理解的。只是,知道反腐应当如何去做才,并不意味着可以“见风就是雨”,随便将某个部门的通知,往自己思路上去靠。在笔者看来,反腐败可以像曹先生所说,作所谓的“无赖假设”,但写作却不能搞“真相假设”,评论必须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同时,要避免想当然式评论屡现报端,除了评论作者必须克服浮躁之外,编辑也不能对“名家”迷信和盲从,对他们文中的专业术语过于“敬畏”。作者:李清 稿源:红网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黄玉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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