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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高温状态下“工资缩水”
新闻日期: 2007-7-12 15:27:19

    夏季气温超过35摄氏度时,建筑施工企业将暂停户外作业。职工的劳动时间减少了,但工资不能随之“缩水”。11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新闻发言人周敏浩公布了2007年上海电力“迎峰度夏”的5项主要措施。“遇到夏季高温,部分职工、如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劳动时间会减少,但企业不能因此减少他们的收入。”周敏浩表示,高温天气暂停户外作业等规定,是对职工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的一种保障,不应该涉及收入问题,用人单位不能因为高温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对此,劳动保障部门也有相应的规定。” (新华网7月12日报道)

    进入7月份以来,全国持续高温,有些地方甚至达到了40摄氏度。除了个别特殊场所外,不少露天作业的企业开始实行高温停工措施,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同样令人们担忧,那就是一些企业以所谓的“高温停工”为由,随意克扣工人的工资,这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高温是一种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在高温状态下工作很容易引发中暑,对工人的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基于对生命健康权的尊重,我们国家作出了高温状态下停止工作的规定。在一些特殊场合,即便不能停工,也要采取相应的降温措施,以保障职工的健康。但是,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时间减少了,职工的工资不能减少。如果以所谓的高温停工为由随意减少职工工资,就构成了权益侵害,就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

    在一些企业,高温状态下停工,职工的工资也相应减少已成为潜规则,尤其在一些私营企业,这种情况尤为突出。在高温状态下停止工作,这是法律赋予职工的一项权利,和工资没有必然的联系。这就如同法定节假日,职工不上班工资照样一样。

    如何保证高温状态下工资不缩水?一方面,要求企业必须正确解读劳动法,尤其是那些私营业主,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另一方面,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应该有一种“守土有责”的意识,当好职工的“保护神”,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看看有无在高温状态下工资缩水情况的发生。一旦发生,必须依法严格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刚性和制度的严肃性。某种程度上讲,是否将高温状态下停工工资不缩水落实到位,不仅考量着我们的社会文明程度,同时也在考量着政府的执政能力。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该把职工的健康权放在重要的位置,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应有之义,是尊重人权的具体体现。 作者 李红军   来源:新华网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杨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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