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大河网—大河报报道:(记者郭长秀)博爱一车主购买的轿车头天入保险,第二天就在高速公路上出事,撞死了一个无名女性,在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情况下,昨日,博爱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支出的抢救费用和车损费用。
头天入保,次日出事
2005年10月24日,博爱青年李连杰到某保险公司博爱分公司,为自己的车办理了保险——“神行车保”险种。李共缴纳保费4721元,保险期为1年。这份保险包括车辆损失险(全部损失)等多个险种。
25日晚7时许,司机郜长水驾驶该车在连霍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时,路边突然冲出一女子。郜长水虽然做出急刹车等紧急措施,但还是将该女子撞出很远,事故还导致车辆受损。经交警现场取证认定,司机郜长水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经交警部门同车主李连杰协商,由李连杰赔偿死者1.2万元,作为死者的后续处理费用;为抢救死者,车主李连杰支出急救费、治疗费1600元;车辆修理费7900元。此次事故,李连杰一共花了2万多元。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幸亏入了保险。”李连杰感到是不幸中的万幸。但与保险公司几经交涉,答复竟是拒赔,李连杰遂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合同规定: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
法院判决部分应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有“第三方”,但第三方实际是无法查清身份的无名女尸,不可能成为一方当事人,投保人也无法从其处获得赔偿。因此,车主支出的1600元抢救费用和车损7900元,保险公司应予理赔。车主向警方交付的赔偿款1.2万元,不属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