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东方今报报道:6月27日,本报报道了“商丘农民老宋送6个老乡来郑收了20元烟钱,客运处说他无证营运要罚3万”的消息后,许多的哥纷纷揭露郑州市客运管理处(下称“客运处”)为达到处罚目的而惯用的三种“取证”手段,不少读者要求将此事追查到底。
28日,郑州市纠风办相关领导看了本报两篇报道后,将此事批转至郑州市市政局纪委进行调查。同时,客运处也作出回应。
客运处:“没有明确规定的就是规定”
昨天上午9时45分,客运处副主任成才旺拿着本报27日的报道说:“整个文(章)是按事实说话的,但我们(对老宋当天行为)定性也没错!法律没有界定收多少钱属于非法营运,没有明确规定的就是规定!”
他承认,(从商丘到郑州)这么长的路途(6个人)收20元钱,(老宋)确实不是以营运为目的,因为别说挣油钱,连路费他都不够。
至于老宋在火车站发愁时碰到的那个“好心人”,成才旺说他不认识。
纠风办:已批转市政局纪委调查
昨天上午,郑州市纠风办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将本报报道复印件交给了相关领导审阅。
下午5时40分,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纠风办领导已把此事的相关报道批转郑州市市政局纪委,要求调查此事。市政局:教育客运处不能机械罚款
下午6时20分,郑州市市政局客运交通处刘副处长代表主管客运交通处的刘副局长给记者打来电话,她说,看到本报报道后已向刘副局长做了汇报。现在当事人罚款(5000元)已交过了,车也提走了,这就表示处罚手续已经结束。当事人如果想维权,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下一步,“我们将对客运处执法人员进行教育,教育他们不能再这么机械地罚款,执法时要分清情况”。
律师:客运处处罚程序涉嫌违法
开物律师事务所河南分所律师赵莉表示,支持当事人老宋起诉客运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赵莉认为客运处处罚程序涉嫌违法。客运处的处罚依据是《郑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这两个法规不调整个人之间搭便车的行为。搭便车的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行。
赵莉说,很显然,客运处是故意歪曲理解这两个法规,目的就是为了处罚。《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而老宋不属于“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范畴。
另外,客运处认定老宋非法营运需要进行举证,而那份检查根本不能证明老宋从事了出租汽车经营,其身份是农民,事实上也没有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退一步讲,即便是处罚,也要按照一般程序举行听证,因为30000元罚款不属于数额较小。《行政处罚法》42条规定,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前,告知书上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来源:东方今报 见习记者 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