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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粮食局原局长张大印受贿232万被判无期
新闻日期: 2007-6-29 14:22:09

  济南市粮食局原局长、党委书记、巡视员(副厅级)张大印受贿、贪污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28日当庭宣判,一审判决张大印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的与张大印共同犯贪污罪的被告人杨俊岭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6年4、5月至2005年下半年间,张大印利用负责济南市粮食局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60余次非法收受徐学恩、陈世标等6人所送款物价值计1983958元;向徐学恩等4人或单位索取财物价值计338522.30元。这样,受贿数额共232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自2001年至2004年间,张大印利用担任济南市粮食局局长和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杨俊岭,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37663.94元。其中,张大印伙同杨俊岭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价值85896.74元;张大印单独非法占有公款151767.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大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大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杨俊岭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款公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在共同贪污犯罪中,从犯意的提出、利用的职务便利以至于如何处理赃物及占有赃款等方面,均是被告人张大印所为,系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其应按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杨俊岭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张大印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对其索贿犯罪部分应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其尚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赃款赃物全部被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俊岭是从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退缴全部赃款,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因而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扣押的张大印的赃款赃物,其中202万余元作为张大印受贿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3万余元作为贪污赃款,发还济南市粮食局。19万余元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66万余元人民币、2000港币发还张大印的妻子。  记者 高园  来源:齐鲁晚报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程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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