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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两部门转发《意见》 消除乙肝就业歧视
新闻日期: 2007-6-26 9:52:04

    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大河网-河南工人日报报道:(记者胡艺)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联合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联合《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我省将严格按照《意见》规定,消除用人单位对乙肝携带者的就业歧视现象。

  按照《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据省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员介绍,我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同时还将和卫生部门协调配合,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消除就业歧视现象。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杨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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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来自 123.4.12.17网友发表评论 评论日期:2007-7-5 10:17:52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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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政府真是做的太好了
来自 59.36.55.4网友发表评论 评论日期:2007-6-27 1:09:49
强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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