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杰 作者文集
正在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立法任务繁重。这次会议将审议七部重要法律草案,具体包括首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就业促进法草案。
这七个法律草案,有的已经过了人大常委会的多次审议,其中劳动合同法草案就已是四审,有望提交会议表决,即使有三部法律草案是首次审议,但它们也均非新制订法律,而是通过多年实施后的修改修订。综观这几部重要法律草案的修改,我们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出立法者正确的立法思路和日渐成熟的立法理性。
首先,从法律的基本定位入手,坚持正确的立法宗旨,加强弱者权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次审议稿理直气壮、态度坚定地坚持强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此前的多次审议和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关于劳动合同法到底要不要强调劳动者保护,是否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曾发生激烈争议,甚至引起了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的强烈反应,不仅如此,在学术界也形成针锋相对的两派观点。
然而,在这个问题上,立法者始终保持了清醒的头脑,并没有受到资本方的不良影响,坚持了正确的法律定位。认为,劳动合同不同于经济合同,前者是由属于社会法的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后者是由属于民法的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这就有力驳斥了劳动合同法中绝对平等地保护劳资双方权益的论调,有利于保护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实现实质上的平等。因此,才有了“用工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书面合同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不订合同视为已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和扩大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补充内容。
其次,广泛听取民意,采纳民意,进一步完善法律的框架结构。就业促进法草案新设了“公平就业”专章,妇女、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和进城务工人员都纳入了公平就业的保护范围。这是立法者认真吸纳民意的结果,也可以说是民意的胜利。在就业促进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时,很多群众认为草案应对就业歧视规定设立专章,确定执法主体,明确就业歧视的表现,规定认定歧视的标准以及制裁就业歧视的处罚标准。二审中的法律草案充分采纳了民意中的合理因素,从善如流,增加内容,完善结构,为劳动者撑开“保护伞”。
再次,坚持严格限制行政权力、扩大公民权利,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就业促进法草案针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一些行业随意进行职业资格认证,无形中增加了就业者的负担,抬高了就业门槛的现象,明确规定职业资格证制度的范围。原草案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二审草案修改规定为“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将有效遏止一些主管部门和行业借设立职业资格证来牟取不合理利益的冲动。
在律师法修订草案中,则进一步明确了律师职业定位,扩大了律师的权利,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规定律师会见被告人不得监听,明确“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的“职业豁免权”,将律师权利保障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
而在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则致力于通过程序改革缓解“申诉难”和“执行难”。它通过对再审情形的具体化,对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制,扩大和明确了当事人权利,增强了可操作性,减少了随意性,能有效避免案件应当再审而不予再审的缺陷,有利于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和再审期限的内容。而对于近乎成为痼疾的“执行难”,草案则加大了执行力度,强化了执行措施,增加了对个人和单位的罚款条款、对拒绝协助执行人的拘留条款以及更换执法法院的条款,并将申请执行期限延长为三年。
从上述几部重要法律草案的修改内容看,立法者对事物的认识已经非常深入,逐步摆脱了表面现象的干扰,已经开始从立法入手致力于从源头上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而且注重的是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这是立法理性的标志,也是立法者日益成熟的表现。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