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称房产证办不下来,卖主想要回两年前卖掉的房子买主不同意,认为卖主是想借房价上涨再让其出点钱
房子卖出两年后,卖主到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卖房合同无效,理由是房产证没有办下来。
而买主认为,对方是看到房价飙升,想再要点儿钱回去。昨日,郑州市中院审理了此案。
28万元买套163.9平方米的房子
2004年10月2日,贾女士购买了位于郑州市建业路天平花园的一套房产,建筑面积163.9平方米。
这套三室两厅二卫的房屋,是李先生所在某区法院的集资房,是以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贾女士的。在购房合同中,双方约定房款分三次支付,房产证办理完毕5日内,贾女士付清最后2万元。
签订购房合同当天,贾女士支付了15万元购房款,并取得了该处房产的钥匙。随后,贾女士对新房进行了装修,并搬了进去。2004年12月6日,贾女士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第二笔房款11万元。
2006年10月,法院的一纸传票,让贾女士的幸福生活起了波澜。
原来,卖房的李先生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卖房合同无效,理由是房产证一直没有办下来,不能给他们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去年一审判决买方败诉
李先生起诉依据的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未依法登记获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能转让”。既然双方的房屋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理应宣告其无效。
2006年11月30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采纳了李先生的辩解,一审判决双方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对这个结果,贾女士不满意,遂上诉至郑州市中院。
贾女士的姐姐是这次房屋交易的中介人之一。她称,双方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房屋过户费用由李先生承担。按当时的收费标准,这套房屋的过户费需要五六千元,去年因政策变化,房屋过户需要出五六万元,这下李先生不愿意了。
“他找到我说,这笔过户费得我妹妹掏,必须保证他赚到28万元。”贾女士的姐姐说,妹妹答应李先生的条件后,李先生又改口了,要求妹妹除了支付过户费外,还得再给他5万元,这下双方就谈不拢了。
昨天郑州市中院没有当庭宣判
贾女士的姐姐称,除了过户费上涨因素外,李先生的起诉与房价上涨有着直接关系。
贾女士认为,只要房屋转让合同是双方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损害公众利益,而且也得到履行,即便违反产权登记规定,也应该视为有效。该小区还有17户业主,和她一样购买别人转让的房子,也没有见他们谁打官司。李先生看到房价上涨,就背弃了诚实信用原则,“很不道德”。
对此,李先生的代理人说,法庭上,需要讨论的是法律问题,而不是道德问题。
昨天上午,郑州市中院审理了本案,没有当庭宣判,但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庭下调解。
庭审现场
商报记者吴波/摄
■商报记者肖风伟见习记者邵振纲通讯员刘娜闫明
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