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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携带印刷音像制品进出境要征税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19日


  根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规定了数量限制,海关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征税放行。 

  对于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办法》规定了数量限制,在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如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如果超出上述规定,但仍属于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将按照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如果超出了个人携带的合理数量,海关将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指出,这一修改既规范了海关执法尺度,又增强了海关执法透明度,方便广大进出境旅客自觉守法、监督海关执法。其次,《办法》对于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除了“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外,还赋予了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退运其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权利。 

  新《办法》明确规定,对于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等12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出境,同时还明确了涉及国家秘密等禁止出境的内容。 

  《办法》还规定对于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凭各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征税验放。没有相关证明的,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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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