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叫李胜祥,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曾荣获河南省“劳模(先进工作者)”荣誉。1962年12月27号晚上十点左右,在河南省渑池原观音堂扣门山矿会议室正主持着会议,突然倒地身亡(时任扣矿掘进队支部副书记)。次日,由扣矿党政联合下发《关于照顾李胜祥同志为工伤的决定》文件。1963年3月1日,又由扣矿工会下发了《关于李死亡待遇的决定(该决定上盖有扣矿劳资科公章)》。使李及其家属享受到了工伤及工伤待遇。
我的母亲叫王趁,今年已经七十五岁,住在河南省陕县(义马煤业公司)观矿五十亩地186号。她(拥有观矿连续34年临时工龄)为1965年(现河南省义马煤业公司)原观音堂矿区工会取消我父:李胜祥“工伤死亡待遇之事”。存在“死因不清”、“不符合党政工组织程序”问题。(1缺病死医疗依据2企业党政工劳资部门关于李工伤的决定联合文件至今未撤销)向各级党政工组织上访申诉四十多年了,不但未得到党政工组织负责任的书面答复;这些年来,还受到企业组织单位的伤害,使她患上“幻想症――精神病”。
李胜祥及其家属,近年受到的组织伤害是:一.1962年12月28日,企业党政联合关于李工伤决定文件从其档案消失。二.企业工会向上级谎报称其已仲裁维持原处理意见。三.李所在单位向上级纪检部门汇报的材料中;原扣矿工会1963年3月1日,关于《李工伤待遇决定》文件复印件上少了一枚原扣矿劳资科的公章;我们家属这两年到李现档案所在单位——义煤华兴公司纪委信访办,要求给个明确的书面答复;被告知“你父的问题已经有结论,是义煤纪委说的,书面结论我们没见,我们不能出书面东西,我们一年前就要求上级下来调查。你们家属可以要求上级组织调查了解你父亲的档案情况”。我前几天到义煤公司纪检委信访部门要求得到书面的答复。得到该部门的口头答复是:“义煤公司工会“维持原处理意见”。这事是工会处理的,工会就是管这事的。这结论是工会给党组织的,给你不妥。”当家属提出“工会的处理意见具备行政约束力吗?并请求得到党政组织对李的“书面结论”时,给予的答复是“你明天下午来,给你答复。”可是安预约去时,办公室却没人了。到现在,我们家属也没得到“一字”的书面答复。
上级党、政、工组织以及企业党、政、工组织有义务书面答复李胜祥及其家属::一.李是患什么病死的(含不含因煤肺病发作而死呢)?二.工会组织取消更改我父的工伤待遇符合党政工组织程序吗?三.企业工会组织在更改李工伤问题上的一系列行为具备行政约束力吗?
四十多年来,李的先进事迹早已被人们遗忘。(家属是才得知李是省“劳模”)李的家属常常能听到,李在九泉之下发出的悲哀声……李的家属在艰难中生活,并不断的坚持向各级党政工组织诉求:(家属成了企业里有些领导眼中的“难缠户”、“上访户”)渴望企业的上级党、政、工组织能认真履行职责,针对李胜祥及其家属所提出上述三条问题,给予负责人书面答复及裁定。莫让“劳模”在九泉之下再悲伤、泣哭……(三门峡网友 李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