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今日安报报道:(记者何永刚实习生石岩)业主嫌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质量差,因此拒交物业费。双方协调不成,郑州市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业主告上了法庭。昨日,此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不满意服务拒交物业费
张明(化名)是郑州市中方园小区西苑的一名业主。他称自己入住该小区以来,对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的郑州市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服务水平一直不太满意。
“草坪上都是垃圾,根本没人清理,而且保安还到业主家里盗窃……”在法庭上,张明生气地说
。
他说,2005年10月底的一个晚上,他的妻子由于服务问题与郑州圆方物业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当时我妻子怀孕已经六个月了。”冲突发生后,小区几个保安一起冲过来准备打他的妻子,他急忙把妻子拉到屋里,并锁上了防盗门。“但保安依然不罢休,用利器和木头将我们的防盗门砸得都变了形。”
“这种服务我怎么能够满意!”张明索性拒绝交纳从2004年1月10日至2005年11月10日所欠的该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费852.46元。
于是,郑州市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张明告上了法庭,要求其交纳所欠的物业管理费852.46元,滞纳金255,49元。
不交管理费是变相维权
在法庭上,张明的代理人称,圆方物业长期物业服务水平低下、服务质量低下、管理水平低下,中方园西区有46.5%的业主长期没有交纳物业费。鉴于这种情况,张先生不交纳物业管理费是在变相维护自己的权利。
圆方物业的代理人却称,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说得很清楚,如果业主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可以向公司提出整改,但不应该拖欠物业管理费。
“我们不止一次向圆方物业提出了整改,刚开始的时候公司还给一个书面答复,但也是只整不改,到了最后,连书面答复也没有了。”张明针锋相对地说:“合同是对双方都有约定的,你们的服务水平太低,损害了我的正当权益,我不交物业管理费是在维护我自身的权益。”
物业公司起诉错误?
张明的代理人还称,原告起诉错误,依据原告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调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服务主管部门调解,也可提交郑州仲裁委裁决。乙方与业主的纠纷可通过诉讼解决。”
既然双方的合同约定,争议的解决途径是郑州仲裁委,而后一句话又说,乙方与业主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显然是不懂法律。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所以,被告认为原告起诉错误,案件本身应当交由郑州仲裁委裁决而不是法院审理。
物业公司代理人称:“提交仲裁只是个协商性条款,因此法院有权对此进行审理。”
双方经过争辩,最终也没有结果。最后,法院宣布闭庭,组成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