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人日报 □本报记者柴磊
“五一加班了吗?”随着长假的结束,这句话成为许多职工节后见面时使用率最高的一句问候语。
五一前夕,记者采访的一位企业负责人颇为自豪地说,在他们企业,节假日加班很正常。他们企业的职工常常“自愿”放弃节假日,为完成公司的工作加班加点,不计个人报酬。在这位企业负责人眼中,这种司空见惯的“加班”,似乎已经成为他引以为荣的“企业文化”。
可以想象,在这样的所谓企业文化中,一些废寝忘食、经常加班的员工自然会受到企业的鼓励和赞扬;相反,谁要是经常按时下班、准点休息,则可能被视为“不够敬业”,不但自己不自在,而且还可能会遭到领导和同事的白眼。这种“以经常加班为荣,以按时下班为耻”的“企业文化”的存在,多多少少在鼓励着工人,应该为企业牺牲本来属于个人的时间和亲情。
毋庸置疑,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我们仍然需要继续大力弘扬我们工人阶级“以厂为家”“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但是,人毕竟不是机器,职工需要有正常的生活与休息时间。因此,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明确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同时,《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然而,清清楚楚的法律规定是否得到了严格的执行呢?记者在对一些企业的采访中发现,至今,仍然有一些企业管理者将职工的那种“以厂为家”的优良传统当做剥夺职工休息权的借口。这些企业大力倡导的“加班文化”不外乎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形式:企业以实行计件工资制为由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职工为了获得相对合理的收入,不得不“自愿”加班。第二种形式: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为由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在这些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制成为他们搪塞职工质疑的最大借口。第三种形式:企业超生产能力无限制接受订单。一些企业为了扩大市场份额,对订单“照单全收”,但正常生产能力无法满足要求,便安排职工超时加班。
三种形式以第一种最为常见,最为隐蔽,最容易给职工造成一种“自愿”加班的错觉。但无论哪一种,都是与《劳动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的。
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中,那种以加班为荣的“企业文化”,本身就是一种畸形的“企业文化”。无论普通职工还是劳动模范,他们首先都是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他们法定的休息权都应该得到最起码的尊重。
遏制这种扭曲的“企业文化”,各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责无旁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