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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对待“钉子户”
新闻日期: 2007-3-23 10:02:06

  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最牛的拆迁房”将很快消失——重庆九龙坡区法院在举行听证后,裁定支持重庆市九龙坡区房管局关于搬迁的裁决,并发出限期履行通知,要求被拆迁人在本月22日前拆除该房屋。如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在一个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楼盘地基正中央,孤零零挺立着一栋二层小楼,犹如大海中的一叶孤舟,随时都有倾覆的危险——看过照片的人,想必都会留下深刻印象。在《物权法》刚刚获得通过,人们正沉浸于对即将到来的财富自由时代的憧憬当中时,“史上最牛钉子户”以这种方式消失,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曾经有媒体发布过“钉子户索要2000万”的新闻,后来经央视调查为子虚乌有。房屋主人不过是要求开发商按产权证上的面积和用途,归还相同面积的商业用房,并且提供临时过渡门面。我认为这很正当。其实,就算他们索要2000万又如何呢?房子的产权证和国土证都齐全,是属于他们的私人财产,开发商要征用,出多少价难道不是他们的权利吗?请注意,拆迁他们的房子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是纯粹出于商业目的。
  
  在没有签订合同之前,开发商擅自将公民的合法房产变成“孤岛”,本身就是违法的,是不人道的威胁。房管局以一句“不知道谁让它成为孤岛”了事,是不负责任的。或许令很多人感到意外的是,申请强制拆迁的居然是房管局,而开发商只是一个似乎无关紧要的“第三人”。本来属于房主与开发商的民事问题,演变成了市民与政府部门的行政问题,这显然有失公平。
  
  当然,房产局这么做并不违反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曾发布司法解释称,凡是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将不再受理。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换句话说,拆迁户与开发商不可以就补偿安置争议直接打官司,而只能找政府部门裁决。于是,民众对私人房产的保护,完全依赖于政府部门的公平公正,而法律只是站在一旁袖手旁观!然而,拆迁户与开发商原本就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拆迁户固然是开发商眼里的“钉子户”,开发商又何尝不是拆迁户眼里的“钉子户”?为什么不让他们在法律的框架下公平博弈,而让公权力在私权利面前始终保持敬畏的距离呢?
  
  让我们来看看外国的“钉子户”吧。美国华盛顿的斯普瑞格思先生也是一个“钉子户”。因为不肯出卖他的小楼,建筑商只能重新规划了设计。他的小楼也没有成为“孤岛”,为了保驾好小楼的地基,建筑商不得不在斯普瑞格思先生小楼的下面安了密密麻麻的支架。关键的是,我们看到的只是建筑商和斯普瑞格思先生在交涉,而没有政府强权的参与。
  
  有一句被广为引用的名言叫: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何况对抗的只是追求经济利益的开发商呢?政府眼里不应该有“钉子户”,而应该只有私人权利——依法保护私有财产的权利。在这个权利面前,公权应该止步。[作者:舒圣祥]来源:红网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程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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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来自 121.227.18.155网友发表评论 评论日期:2007-3-26 14:53:28
苏州发生拆迁血案是必然的,苏州的拆迁基本是在不公平和老百姓被欺骗中进行的,拆迁办的人把好的房子留给自己.把自己原来的房子给拆迁户.这个是97年拆迁的做法,拆迁办的人谁没几套房子?可以到苏州来问问.我们隔壁一栋楼里有套房子从98年到现在一直没人住过,因为房主是苏州沧浪拆迁办的某个人,贪污被抓了,但房子竟然没充公.其实老实人就该被欺负,要不然就杀人.什么社会啊?恐怖!
来自 222.140.142.192网友发表评论 评论日期:2007-3-23 12:23:59
霸道无耻的拆迁!!!!明火执仗。没人管。
来自 220.163.71.79网友发表评论 评论日期:2007-3-23 10:42:26
支持“钉子户”。对于这样的称谓,只有中国特色的制度下,才会出现。尤其此地块由于商业开发。换句话说,有大钱的人,他可以调动一切力量(各方势力),服务于开发行为后面的经济利益。正如鲁迅先生所说的吃人总要找一个借口,于是利益集团,共商对策,找一个合理的规划借口。其中,地方政府少数人,为了自身政治利益,与各方势力会同一处。用大钱可以解决小钱,漠视弱势。赚大钱的可以任意所为,包括非法占有赚小钱人的利益,因为钱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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