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特约评论员:殷建光
2006年4月30日18时,陕西商洛市镇安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进行尾矿坝体加高施工时发生特大溃坝事故,造成15人死亡、2人失踪、5人受伤、76间房屋毁坏,经济损失约5000万元的重大损失。事故引起了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陕西省责成有关部门迅速成立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今年1月12日,陕西省政府办公厅通报了事件的调查结果,陕西省安监局共有4位干部因行政“乱作为”受到免职、行政记过等处分。(3月19日中国新闻网)
如此严重事故,竟然以免职,行政记过处分了事,让人感到心灵,难道乱作为导致15条鲜活的生命丢失,还不够渎职罪吗?还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吗?
现在,我们虽然对于一些不作为乱作为加大了制裁力度,但具体实践中这样的现象依然泛滥,究竟是为什么?我看,除了制度不够完善,为某些公务员创造了乱作为的平台外,更重要的是我们在制裁乱作为的具体过程中太轻了,没有起到对那些乱作为的人起到震慑作用,换句话说,就是他们的乱作为成本太低,所以导致了他们为了金钱而忘记责任,而忘记人民的生命安全的乱作为。
不作为导致的是百姓的利益得不到保证,而乱作为导致的是百姓的利益受到严重侵犯,处理乱作为必须按照渎职罪的标准去制裁。国家在刑法中规定,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人都死了,难道还不是“严重损失”,怎么能以免职和行政记过来处分?怎么能不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
乱作为就是渎职罪,不用渎职罪去追究难制止当前某些官员在执政过程中的乱作为。
来源: 四川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