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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三少女逼迫幼女去卖淫 给其10元钱吃饭
新闻日期: 2007-3-20 9:09:11

  核心提示

  三少女为了挣钱,到处寻找年龄小的女孩和别人发生性关系。这天晚上,三人将目标锁定了未满14周岁的姗姗,逼迫姗姗与郑州市某家具公司业务经理沈广宇发生性关系。事后,沈付给晶晶、雯雯、琦琦三人1500元。而三人给姗姗10元钱让其吃饭。

  案发

  13岁幼女报案

  2006年6月30日22时许,郑州市某中学学生姗姗(女,13岁)在其母张丽的陪同下,到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侦一中队报案称:2006年6月27日21时30分左右,在中州快捷酒店经八路分店516房间内,在晶晶、雯雯、琦琦的胁迫下,姗姗被一名陌生男子强奸。

  次日,该中队兵分三路,在新郑路“网之恋”网吧将晶晶抓获,在“学友”网吧将雯雯抓获,在豫丰街“动感地带”将琦琦抓获。经讯问,三名犯罪嫌疑人对将被害人姗姗胁持到中州快捷酒店516房间,使犯罪嫌疑人沈广宇对姗姗实施强奸的事实供认不讳。

  2006年7月2日午夜12时,该中队侦察员在银庄娱乐广场将犯罪嫌疑人沈广宇抓获。犯罪嫌疑人沈广宇亦对和未满14周岁的李姗姗发生性关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犯罪嫌疑人沈广宇,男,1963年2月出生,郑州市某家具公司业务经理,平顶山市人。因涉嫌嫖宿幼女罪,于2006年7月15日被执行逮捕。

  作案

  15岁女孩寻“处”

  2006年6月下旬,犯罪嫌疑人晶晶、雯雯、琦琦预谋,要找年龄小的女孩和别人发生性关系,挣钱三人平分。同年6月26日,三人见到梦梦、芳芳(两女均未满14周岁),遂电话联系到一个叫“小黑”的男子,三人带梦梦、芳芳与小黑见面,欲让小黑和二女发生性关系。后因小黑嫌二女年龄小,二女亦不同意而作罢。

  随后,晶晶、雯雯、琦琦将两个女孩带至陇海路“开心网景”网吧,让二女同意和男人发生性关系,并许之以利。遭到两个女孩反对后,三人对两个女孩进行暴力威胁,不但迫使这两个女孩同意,还让她们找别的女孩次日到该网吧。

  同年6月27日晚上7时许,犯罪嫌疑人晶晶带芳芳找到姗姗,将姗姗带到“开心网景”网吧,梦梦随后也来到该网吧。晶晶、雯雯、琦琦在该网吧一包房内,让姗姗(女,未满14周岁)同男人发生性关系,并许诺事后会给她钱。姗姗不从,三名犯罪嫌疑人就以要将她的衣服扒光拍照,并挂到网上曝光,还要拿筷子将其处女膜捅破等语言相威胁,迫使姗姗同意。

  13岁幼女被嫖宿

  接着,雯雯同犯罪嫌疑人沈广宇取得了联系,说她这里“有几个女孩,很漂亮”,沈广宇答应见面。

  当天21时许,晶晶、雯雯、琦琦将姗姗、梦梦化妆后,带到经八路中州快捷酒店516房间(芳芳因来例假未去)。在该宾馆内,三人与沈广宇商定,由沈付给三人1000元钱。后沈广宇先将梦梦叫到卧室,对其进行亲吻。但是,他又因嫌梦梦太瘦,就换姗姗进屋。随后,沈广宇与姗姗发生性关系。事后,沈付给晶晶、雯雯、琦琦三人1500元。而三人给姗姗10元钱让其吃饭。

  判决

  被判有期徒刑6年

  犯罪嫌疑人沈广宇因涉嫌强奸罪,于2006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嫖宿幼女罪,于2006年7月15日被执行逮捕。

  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经过审查,以涉嫌嫖宿幼女罪向金水区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1月8日,金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沈广宇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

  日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文中除被告人外均为化名)

  说法

  曹普卿(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沈广宇构成强奸罪,晶晶、雯雯、琦琦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因为,犯罪嫌疑人沈广宇应能从体态特征上判断出姗姗属幼女,明知姗姗属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姗姗愿意与否,犯罪嫌疑人均应构成强奸罪。而晶晶、雯雯、琦琦实施了强迫姗姗向他人卖淫与帮助沈与姗姗发生性关系两个强迫(强制)行为,既有强迫姗姗向他人提供性服务以牟利、又有帮助沈与姗姗发生性行为的双重意图,她们的强迫卖淫的行为在客观上也起到了帮助沈实现奸淫幼女的目的,晶晶、雯雯、琦琦就构成了强奸罪的共犯。尽管她们三人处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说法

  孔飞(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沈广宇构成强奸罪,晶晶、雯雯、琦琦等的强迫卖淫行为不构成犯罪。

  犯罪嫌疑人应能从体态特征上判断出姗姗属幼女,因此其行为应构成强奸罪。但由于在强奸罪的犯罪故意上,晶晶、雯雯、琦琦没能与沈形成意思联络,因此对晶晶等三人的行为可以单独进行评价。晶晶等三人在主观上均具有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客观上也共同实施了强迫行为,诸如先是语言威胁,继而将姗姗胁迫至宾馆,事后又收取沈1500元嫖资,但由于其三人均处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因此,她们的强迫卖淫行为不符合强迫卖淫罪的犯罪构成,不能定罪处罚。

  说法

  宋刚(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沈广宇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晶晶、雯雯、琦琦等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刚才说了,沈应能从体态特征上判断出姗姗属幼女,明知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应构成强奸罪。但同时沈在主观上有嫖宿的故意,客观上又实施了嫖宿行为。因此其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应择一重处断,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晶晶、雯雯、琦琦实行了强迫姗姗向他人卖淫与帮助沈与姗姗发生性关系两个强迫(强制)行为,强迫卖淫行为客观上也起到了帮助沈实现奸淫幼女的目的,晶晶、雯雯、琦琦构成强奸罪(共犯)。

  说法

  对于犯罪嫌疑人沈广宇和晶晶、雯雯、琦琦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罪,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说法

  孙刚(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检察官、本案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沈广宇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晶晶、雯雯、琦琦等的强迫卖淫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从共同犯罪理论看,沈与晶晶、雯雯、琦琦不宜按照共同犯罪处理。

  虽然晶晶、雯雯、琦琦与沈达成了“卖淫”与“买淫”的“合意”,但我们无法基于此而推断出,他们之间存在强奸或是强迫卖淫的共同犯罪故意。如果认定沈与晶晶、雯雯、琦琦构成共同犯罪,则只能认定沈构成强奸罪,晶晶、雯雯、琦琦构成强奸罪的共犯(由于晶晶等三人不符合强迫卖淫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强迫卖淫罪,所以他们四人不能构成强迫卖淫罪的共犯)。

  二、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归罪原则,沈应定嫖宿幼女罪,晶晶、雯雯、琦琦应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综合沈事前事后的行为,只能认定他具有嫖宿幼女的故意。沈在事前曾与晶晶等三人联系,谈好价钱,事后也付给晶晶等1500元。对于晶晶等三人在网吧包房内实施的强迫行为,沈也一直不知情,即沈对姗姗被强迫卖淫并非明知。另外,沈在与姗姗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自身也未采取任何强制手段。所以,沈不具有奸淫的故意。但是,沈应能从体态特征上判断出姗姗属幼女,姗姗属幼女,周某应该对这一点是明知的。沈在明知姗姗属幼女的情况下,仍以支付金钱为手段,和其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从犯罪构成上,沈更符合嫖宿幼女罪的构成特征,故应以嫖宿幼女罪定罪处罚。

  而晶晶、雯雯、琦琦三人在主观上均具有强迫李某向不特定对象提供性服务从中牟利的故意,客观上也都实施了强迫姗姗违背自己的意愿向他人卖淫的行为。但由于晶晶等三人均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所以不能以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那种认为晶晶等人犯罪情节非常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只有按强奸罪共犯处理,才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基本原则的做法,恰恰是背离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安报记者樊满江通讯员孙刚  来源:今日安报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赵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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