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一些主导立法和法律执行的政府官员本身对慈善事业的认识错位,在社会治理上过于强调政府作用,而忽视了社会、公民组织自身的功能,甚至把慈善组织看作别有用心的异己力量,千方百计阻挠其成立和运作,直接造成了慈善立法“年年有提案,年年往后排”的“难产”局面。
近年来,关于慈善立法的要求不时有热心人士推动。去年人大代表杨澜提出创立《慈善法》;而今年两会召开之际,在京的广东人大代表团也临时决定提出议案,要求为慈善事业立法(前日《南方日报》)。对这些代表的想法我深表认同,因为目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最大障碍,不是公众对慈善事业的认识(这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人的努力来慢慢改善),也不是慈善组织自身的发育不全(给这些组织提供基本的条件,他们就将健康发展、自我完善),而是我国慈善事业缺乏基本的生长环境,其中最缺乏的,是法律环境。
我国在慈善立法方面的缺陷非常明显。儒家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目前许多慈善机构都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登记注册要挂靠一个业务主管单位,慈善机构的建立和准入门槛太高,使其难以成立,成立了之后也难以独立;同时,我国许多现存的政令、法规与慈善事业的原则和宗旨相悖,成为直接制约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瓶颈。如根据目前捐款免税的规定,国内企业享受这种税前扣除的额度仅为3%。企业慈善捐款过多的话,要为多捐的部分追加税款,反而是外资企业的捐赠可全额免税。
这些缺陷所造成的结果是:我国慈善组织数量极少。据统计,目前中国合法的慈善机构仅100多个,与庞大的社会需求极不相称。而且在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善款的来源、运用和去向等信息不透明,也导致慈善机构公信力不足、筹款能力低,更有甚者,成为违法犯罪、政治冒险的工具。而对那些有慈善心的人来说,其慈善行为不但得不到鼓励和保障,甚至会成为财务上的陷阱。我参加过一些民企老总们组织的慈善论坛,他们的共识便是慨叹当今社会做好事“难难难”。广东作为高收入者聚集之地,不但慈善需求特别强烈,而且对慈善法律上的缺陷也感受得最为痛切。两会的慈善立法提案,去年是由中国最富的女人之一杨澜提出,今年是由全国最富裕的地区之一广东提出,显得意味深长。
应该说,许多人都看到了慈善立法的必要性,但为何慈善立法还是迟迟难以出台呢?我们注意到,中国现今仍属于“政府主导型”的治理模式。在这种治理模式下,政府对慈善事业的推动或者设限就成为主宰慈善事业命运的最强势的力量。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主导立法和法律执行的政府官员本身对慈善事业的认识错位,在社会治理上过于强调政府作用,而忽视了社会、公民组织自身的功能,甚至把慈善组织看作别有用心的异己力量,千方百计阻挠其成立和运作,直接造成了慈善立法“年年有提案,年年往后排”的“难产”局面。这样看来,慈善组织的成立难和环保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难没什么本质上的不同,都是社会新生的公民组织被原有的体制框架所疑惧。说到底,慈善立法难,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政治认识上的问题。
但事实上,面对这个社会有增无已的慈善要求,把慈善事业纳入法治的轨道才是保证政治安全、社会和谐稳定的唯一方法,人为地忽略和设限不能解决任何问题。究其原因有三:一、慈善立法不但会给慈善组织一个合法的地位,鼓励慈善事业的发展,而且会真正树立慈善组织的自我责任感和公信力,使其良性运行。反之,如果一个组织连自主都不能,何以让人相信它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二、对政府来说,合法化的慈善组织本身就会成为政府的帮手和补台者,以其善良、平衡的行为方式促进社会不同阶层间的和谐稳定。三、更为重要的是,慈善事业的合法化、慈善组织和政府之间的互动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善政府的行为。记得周星驰的一部电影里有一个武林高手认为“人在江湖,安全第一”,于是总隐藏武功,结果到了真正要用武功的时候,已经不大会了。其实,和武功太久不用会贬值一样,政府的社会协调能力、与社会群体打交道的能力如果长久不用,就会大大退化。如果只是为保眼前不出事,而忽视社会基本的长远的需求,忽视公民组织的发展,不但给社会造成损害,而且也会降低政府的公信力,是一种政治短视行为。世界各国的政府都是在同社会不同利益集团、阶层代表的博弈中,做到自惕自惧、恪尽职守,不断改善政府行为的。在这个意义上,慈善事业的法治化进程,实际上也是推动政府自身进步的强大动力。(作者为华南师大学者) 唐昊 来源: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