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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一律师质疑“电子警察”合法性 已立案
新闻日期: 2007-2-8 10:49:13

  人民网河南视窗讯   大河报报道:一次偶然被拍,一次被罚遭遇,让鹤壁一名律师对“电子警察”执法的公正性提出质疑,该律师将鹤壁市交巡警支队告上法院。2月7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耿书俭说,前几天有朋友告诉他,当地一家报纸登了他的车闯红灯的公告,要求其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逾期加收滞纳金。他查询得知“电子警察”拍下他在去年12月4日在某路口闯红灯的照片3张,要求其交纳罚款200元、拍照成本费30元并扣3分。

  耿律师认为,警方认定其“闯红灯”的证据不足。“电子警察”虽从不同角度拍摄了车辆行驶的画面,但“电子警察”怎么能证明该车辆越过停车线时交通信号是红灯?“电子警察”实际上就是一种摄影器材,如果作为一种行政执法手段,就应当听取公众意见,同时必须保证其准确无误的工作状态,应当至少每半年由国家质监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做次检验并向社会公示,而这些“电子警察”一上岗就难以下岗,不能排除其出故障误拍的可能,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电子警察拍照成本费”的规定,收取拍照成本费,当属乱收费,就好比警察给人戴手铐还要同时收取“手铐折旧费”一样。

  他同时对警方的执法程序提出质疑,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可是警方却在报上登了告示,警方并无权力强迫公民看报,这种登报即罚的方式实际上在为公民增加负担、设置新的义务。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并承担送达费用。只有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时才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送达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警方登报即为送达的方式属于程序违法。

  对此,昨晚,记者电话采访了该市交巡警支队一位负责人,他表示,“电子警察”的合法性、准确性、公平性毋庸置疑,律师起诉执法机关的具体情况他不知道,起诉方有点“无事找事”之嫌。

  据悉,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当地许多司机要求旁听。  □本报记者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赵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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