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特约评论员:谭启术
为了在办案过程中体现人性化,重庆检察机关今年开始在刑事政策方面进行探索,贯彻宽严相济措施,对一些主观恶性较小的过失犯、初犯以及偶犯嫌疑人,从宽处理。职务犯罪案件也在从宽从快处理之列。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对受贿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的,检察机关可视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2月7日《华西都市报》)
重庆检察机关推出的人性化刑事政策,不乏具有积极意义的措施。比如检察官在侦查活动中,如犯罪嫌疑人家中有老人、未成年人或病人在场,可暂不执行抓捕、搜查任务。等等。但是,对于受贿等职务犯罪实行宽大处理,实属不当。
受贿后的积极退赃并不能消除社会影响。受贿作为职务犯罪,其最大的危害不是侵害财产权,而是社会公正。事实上,受贿罪侵害的对象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外,还危害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的正常活动以及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每一次受贿的背后,都隐藏着一种不公交易。在市场经济时代,特别是“商业受贿”,对于自由市场竞争机制的干扰和影响十分恶劣,简直就是市场经济的一大毒瘤。
前段时间有专家提出,受贿罪的起点比盗窃罪高,不合理。然而,重庆市检察机关居然再给受贿罪开“小灶”,作为直接故意犯罪,受贿的主观恶性和盗窃没有差别。从社会危害来看,受贿罪反而要大得多。对公权力的滥用,将损害广大人民的利益,也将直接影响到人们对政府的信任。
受贿等职务犯罪问题在我国还很严重。因此,检察机关对受贿罪的宽大,是和当前形势不相容的。这样会给社会传递一种信息:受贿的时候可以更加肆无忌惮,等到有苗头的时候,再自首退赃,也可以免受刑事处罚,大大地降低了受贿的犯罪成本和风险。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本来就十分严峻的腐败形势。来源: 四川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