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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失常与警方失语
新闻日期: 2007-2-7 10:17:37

  河南原阳县一17岁女孩于2002年遭到同村已婚男子强奸。之后,该女孩共遭受其蹂躏5次,由健康活泼变得有些精神失常。奇怪的是,当女孩的母亲报案后,村干部出面协调让该男子出3万元钱私了。更让人不解的是,其母亲在报案近一年后,当地公安部门竟然一直未对此事立案。(见2月6日《现代快报》)
  
  从报道中我们得知,这名17岁少女早在12岁时,就被本村村民全某强暴。直至2006年2月,这期间,她又被全某多次强奸。在历经5次不堪回首的“灾难”后,少女实在没有办法在老家待了,只得到郑州躲避。这件事听起来近乎荒唐,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是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就构成犯罪。而由此导致了被奸者精神失常,可见其犯罪“情节”之恶劣,作为公安机关,本应及时将嫌疑人捉拿归案,还受害者一个公道。令人遗憾的是,受害人报案后,除了当地村干部积极“斡旋”外(对这些助纣为孽的法盲我们似乎无可奈何,无计可施),原阳公安机关却在近一年内迟迟不予立案。
  
  警方接到报案后,受不受理,立不立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你看,法律条文再清楚不过,警方即使不立案,至少应该将不立案的原因说清楚。那么,警方为何对这起性质、情节恶劣的强奸案沉默不语呢?是认为事情太小不足挂齿,还是觉得麻烦不如让村里自行解决?是立案证据不足,还是警方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某种交易?所有问号虽然我们一时还无法得知,但有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受害少女三番五次受到蹂躏,身心本已脆弱不堪,加之警方失语,将报案人晾在一边,任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受害少女怎能不东躲西藏,又怎能不不精神失常?
  
  一个健康活泼的少女变得有些精神失常,的确让人感到心痛与悲哀,而更令人感到不安与悲哀的是警方的失语。在法制社会日益健全的今天,每个公民都拥有话语权,何况负有替天行道、为民除害的公安部门。一起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的强奸幼女案,居然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公民不仅毫无安全保障,而且叫天不应,叫地不灵,无处申冤,警方的失语无疑是一种失职,确切地说就是行政不作为。就少女屡遭强奸这件事,我们期待原阳警方给公众一个不立案的理由,否则,有困难,谁还会找警察?受到不法侵害后,谁又信任公安机关而积极去报案?[作者:李忠卿] 来源:红网

 

 

【人民网-河南视窗】 责任编辑:程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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