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科学限速,是对道路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其导致的大量“罚单”易滋生腐败。”在哈尔滨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哈尔滨市人大代表、哈尔滨社会科学院院长鲍海春专门为高速公路限速问题提交了一份建议,要求充分利用哈尔滨市高速公路资源,科学限速。(2月3日《黑龙江晨报》)
高速公路,作为一种快速通达的道路,在给我们的生活和出行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些安全隐患。为此《新交法》规定,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公里。这就表明不论高速路的通行条件多么好,我们开车的最高时速也不能超过120公里。然而在实际中许多按照国家标准设计的高速公路的限速都低于此标准,在高速公路上因超速被罚款是司机常有的事,更令一些司机感到有点蹊跷的是:有时觉得自己的速度并不快,但还是会接到超速罚款。这一结果被哈尔滨市人大代表鲍海春同志在调研中证实。据鲍海春介绍,他熟识的一位驾驶员曾在哈阿高速公路一天内被处罚两次。两次罚单开具时间间隔4小时,而两张处罚单的流水号从4300多号开到了5500多号。也就是在正常的开单情况下,该公路的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的4个多小时中,开出了1200多张罚单。按照每张罚单最低额度200元计算,1200张罚单罚款就达24万元。如果按照1天12小时对超速监控计算,那么仅哈阿公路,一天违章的罚单金额就超过72万元。其实,像这样屡次在高速路因“超速”被罚款并非个别现象,以致不少司机说“高速路成了罚款路”,他们宁愿选择走国道,也不愿意走高速。
其实,无特殊情况下轿车在高速公路上的时速在100公里~120公里是正常的,驾驶员上了高速公路,交了高速公路通行费却享受不了高速公路正常的效率,谁还愿意再跑这样的高速公路?正如鲍海春代表所说:如果一味地不分时段、不分路段地限速,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道路通行率和资源利用率,也失去了建高速路的意义。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许多高速公路无明显的限速标志,电子眼也安装的很隐蔽,导致驾驶员无从判断和掌握行车速度,以至违章事故频频发生。很多驾驶员甚至不知道在哪一路段超速了,却还要交罚款。
通行费是来往车辆付完养路费后又交的一项费用,说白了是车主自己掏钱买路。正如一位经常跑高速的司机所说,我掏了钱,就得走好路。这恰如商品交易一样,收费者收费后就应该保障行车的质量。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也应将其服务视为商品,遵循商品市场的游戏规则,对自己所售的“商品”承担责任。如果因为高速质量或修路等问题,盲目限速度势必损害过往司机的利益,不仅不能盲目地罚款,还应该在收费上给予适当补偿。
要知道:巨额的罚款都是司机等人的血汗钱,如果处罚的依据不明晰,很难让受罚者认可,结果势必影响和谐稳定。但愿高速公路限速不是单纯为罚款而设置,期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多在人性化服务上下功夫,如按照不同车型、根据路况的好坏科学限速。不要不分路况好坏、不分车型大小、不分晴天下雨,一律同一标准限速,这显然是简单化和不科学的。期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尽快转变思想,多在科学管理上做文章,别让众多司机再抱怨“高速不高罚款不少”。刘纯银 来源:四川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