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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宽严相济 群体性案件依法严处骨干
新闻日期: 2007年02月02日

  本报北京2月1日讯 记者刘晓鹏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公布三项意见、条例,提出各级检察机关要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挽救失足者,提高诉讼效率。

  《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在处理刑事犯罪案件中要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犯罪与社会治安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宽或者从严处理。

  意见中提出对三类犯罪要依法从宽处理,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而对于“宽严相济”中的“严”,意见强调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等,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此外,意见中提出要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对极少数插手群体性事件,策划、组织、指挥闹事的严重犯罪分子以及进行打砸抢等犯罪活动的重要分子或者骨干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一般参与者,要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和提起公诉。

  修订后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明确,7类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不予起诉。这7类包括:被胁迫参与犯罪的;犯罪预备、中止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因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正式引入依法快速办理机制。按照这次公布的意见,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二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第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第四是适用法律无争议。
 
 
     《人民日报》 ( 2007-02-02 第10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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