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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与北京等地签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备忘录
新闻日期: 2007年01月11日

     据新华社郑州1月10日电记者从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获悉:截至2006年底,河南省已与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律援助中心签署《省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备忘录》。

  《省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备忘录》规定,协作一方法律援助机构在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可以就法律援助申请的移送、调取、审查申请人身份等方面请求对方协作。协作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协作事项办理结果告知被协作方。对于重大、疑难、群体性案件,协作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派员参加,共同办理。

  备忘录还特别规定了一条“非歧视性原则”——法律援助机构对在本地务工外省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应当与本地公民采用同一标准,不得歧视。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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