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网友 曹兆军)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否决了市政府所作的《关于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国内多家媒体纷纷报道。湖南麻阳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提案,一连说了三个“不”,媒体就以“惊人消息”作报道。类似人大“否决”的报道还有许多。似乎,只要人大“否决”了“一府两院”的报告(议案),就一定成为多家媒体争相报道的新闻。
《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权力,也是国家权力机关地位的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按法定程序履职。因此,“一府两院”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案(报告),无论是通过,还是否决,都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权力监督的正常结果,否决,也属正常。
现实中,之所以把人大“否决”屡屡当成新闻,我以为,是人们习惯了“人大依法通过”的结果,而对“依法否决”的报告(议案)似乎是“意料之外”。于是,只要“一府两院”报告(议案)遭否决,就成会新闻,就必会产生新闻效应。对因何否决,否决产生的实际法律效果和积极意义,则无人探究。
否决,正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职、科学民主监督的体现。人大工作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否决是集体表决的结果的。报告(议案)遭否决,说明报告的工作或议案没能得到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认可。而否决,对促进“一府两院”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是必要而有益的。来源: 四川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