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市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22日,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修改《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的决定。(12月23日《成都商报》)
看完这则新闻,我忽然想问,难道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市政府个别副市长的职务是一个新规定?那么《组织法》第44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所规定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的内容又是什么呢?事实上,今年8月高票通过的《监督法》几乎是按照《组织法》的规定重复了这方面的要求。因此,与其说成都市的这一规定是为了落实《监督法》,不如说是落实《组织法》更加准确。我们知道,《组织法》最早是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最近一次修改也是在1995年2月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的。而与此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居然在一二十年后才出台,这新闻来得也太迟了。
当然,要说成都市的条例毫无新意,也不尽然。虽然《组织法》早已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在闭会期间任免个别政府副职负责人,但实际上只见“任职”,不见“撤职”,这项权力其实没有真正行使过。今后打算来真的了,所以要重申、要明确、要慎重,当然这也是好事,人大常委会终于打算把权用起来了。来源:大河报 殷国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