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输出地可在输入地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记者今天(13日)从河南省司法厅获悉,今年8月份以来,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牵头与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
浙江省、广东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律援助中心研究起草了《省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备忘录(草案)》,发往上述六省市广泛征求修改意见,并分别于今年10月正式签订了《省际间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
备忘录以法律文本的形式首开了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省际间大协作的“先河”。“备忘录的签订,既扩大了省际间法律援助协作的覆盖面,又进一步加强了我省法律援助机构同上述地区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联系,为方便河南籍农民工在外省就近获得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创造了有利条件。”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淑华告诉记者,今年年初,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积极与外省法律援助机构协商建立省际间法律援助互动机制,并在河南籍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杭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同时,为使省际间法律援助协作工作规范化、具体化、制度化,建立起紧密型的协作机制,我们进行了调研。”
河南省信阳市司法局2005年开始实施的“金手杖”工程给调研带来了启发。据信阳市司法局副局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慧华介绍,作为“金手杖”工程的一部分,从2005年开始,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在信阳籍农民工集中的32个大中城市设立了89个农民工法律维权工作站,构建了信阳辖区外的农民工维权网络。仅在2005年,这89个农民工法律维权工作站就办理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89件,挽回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信阳的经验被写入了备忘录。备忘录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一方可以在本省(市)外出农民工较集中的另一方地区,依托本省(市)政府驻当地的派出办事机构,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在业务上接受输入省(市)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备忘录的内容除涉及法律援助申请的移送,代为调取、审查申请人身份和经济状况证明材料,代为调查取证,重大、疑难、群体性案件双方参与等之外,还特别规定了一条“非歧视性原则”———法律援助机构对在本地务工外省(市)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应当与本地公民采用同一标准,不得歧视。
同时,备忘录商定了案件协作和沟通制度。备忘录规定,协作方法律援助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就协作案件办理结果告知被协作方法律援助机构。对输入省(市)法律援助机构不受理的农民工案件,农民工转向输出省(市)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输出省(市)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与输入省(市)法律援助机构联系协调,并将协调结果告知申请人。
此外,备忘录还商定了信息通报制度。备忘录规定,双方应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每半年就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需求、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的移送、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农民工案件数量、办理数量、办理结果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信息通报和沟通。(记者肖黎明 邓红阳)来源:法制日报